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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筹备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决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四)  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本协会各职能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并领导各职能部门开 展工作;

(六)  审核本协会工作计划,组织、策划、举办各类大中型活动;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有:

(一) 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包括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部门组织与协调等;

(二) 外联部:外联策划组织各种活动;

(三) 宣传部:负责协会各项宣传工作;

(四) 会员部:负责会员管理,会员关系的协调,监督协会日常工作,负责自主策划及开展协会文体活动等;

(五) 实践部:负责协会活动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

第二十二条 协会所属各职能部门、活动基地主要负责人,在秘书处的监督下,由其内部竞选或前任负责人提名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 主席: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 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由副主席临时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与理事会保持联系,保证本协会各部门联系畅通。

 (二) 起草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本会资料,做好建档管理工作。

 (三) 保管财务并认真做好记录;管理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值班。

(四) 组织年度“积极分子”推荐工作。

 

 

(五) 组织协会“优秀会员”、“协会优秀干部”评选工作。

(六) 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及其它与秘书处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主席或副主席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日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 监督各职能部门、活动基地等主要负责人的选举和推荐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协会学生干部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学生干部依照《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干部任免制度》的要求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社团管理能力;

(二) 较强的实践能力或有一定特长;

(三) 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 思想觉悟高和学习成绩良好;

 (五) 较强的组织和沟通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学生干部在特殊情况下(如:疾病、转学、违反工作责任书内容、受学校处分等)可以按照《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干部任免制度》规定,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

奖惩制度第三十条 本协会每学期对各会员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学生干部,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授予“优秀会员”或“优秀干部”称号,并由本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热心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学生,本协会每年在各学院评选、设立若干名“爱心大使”,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或干部将给予除名和撤职处理。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拨款; (二) 社会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委社团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前必须接受理事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八章

终止和注销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团委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于2006年4月6日召开的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公布之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为有效;原有章程自新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均为本章程的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新长城武汉大学自强社)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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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自强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自强社),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 The Student Common Welfare Association of Wuhan University,英文简称:SCW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校级综合性社团,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指导,在武汉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性质是接受过社会资助并有志于回馈社会、服务社会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组成的群众性公益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之精神,发扬积极进取、无私奉献的时代新风,团结广大青年大学生,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致力于服务于青年的健康成长和成才,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为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口号:自立自强,互助互爱,播洒爱心,共建和谐。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武汉大学大学生公益协会办公室(梅园4-5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勤工助学资源,组织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二)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培养会员的爱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在实现“受助——自助——助人”的成长、成才过程中回报社会。

(三)不定期组织座谈会和心理讲座,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帮助他们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和社交能力。

(四)建设大学生公益协会的宣传平台,开设网上公益论坛,讨论新时期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及贫困学生怎样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成长和发展,扩大大学生公益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五)其它与协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 凡是受到中国扶贫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和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社会资助项目资助的武汉大学学生都是本会的会员;

(二) 凡是武汉大学学生(毕业与否),愿接受本会章程者,经申请并获得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报名申请加入;

(二) 理事会组织召开迎新大会,确定会员名单;

(三) 由理事会备案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申请、策划、组织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会员有了解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的权利;

(四) 本协会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本协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执行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 积极向本协会提供会员资料、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

(五) 会员应主动要求进步,自觉发扬新风尚,拒绝不良习惯和作风,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六) 会员应主动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精神,积极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本会会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个人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 提交书面退会申请;

(二) 由会员部备案注销,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